2)斯时何时?战乱之时! 二零五 军法九章_崇祯七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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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招儿——在打仗的时候,双方胶着,甚至是自己这边呈现败象的时候,便从怀中,兜囊中取出大量的财宝,金银,铜钱儿,布帛等等扔在地上,诱使明军去抢。

  而明军几乎没有不上当的时候。这不能怪他们,实在是穷怕了,穷够了,因此见到银钱几乎就不要命一般。

  这就掉进圈套里面去了。这么一抢银子,抢财宝,立刻便是阵型大乱,然后敌人趁机冲杀,每每能取得大胜,最后那些财宝还是人家的。后来流民刚兴起的时候,明军剿匪的时候也用这招儿,那些流贼比他们还穷,也是经常上当。但是后来流贼势力大了,几率也强了,组织也有度了,连续多年的抢劫也有了不少积蓄了,而明军却是越来越弱,越来越穷。于是流寇又把这招儿用在明军身上,明军照样还是上当。

  就算是有些人理智清醒,但是一看到别人抢,心里也是火烧火燎的,也加入了抢的行列中。

  然后就是大败。

  第三则是一些细碎的注意事项,里面包含的就很庞杂了。

  董策的声音在夜风中回荡,洪亮沉稳,充满了力度,不自觉的便让人信服遵从。

  “临阵第一禁约——不准抢夺首级!每一都之中,选一人为解首兵,除此人之外,其它所有人,决不许带解首刀,只管当先杀去,不许立定顾恋首级。其杀倒之贼,许各都解首兵砍首。待杀完收兵,有令催验,方许检验。其谁当先,谁有分,谁无分,俱听本都之都头对众从公报审。敢有因其恩仇报不公者,军法。各都都头,亦需秉公而行,不得霸占别人功劳为己,亦不得偏袒某人,侵害某人。另设有注目官一人,负责监督记录,谁人杀伤之头颅,谁人当先冲杀功劳为第一等,若与都头之分有差错,则须得上官目之,严格处置。”

  “临阵第二禁约,今后临阵,遇有财帛,每都止留都中一人收拾看守,待贼平,照队收拾之,多寡各给本队兵均分,都头加一倍。必不许他官克留及后进次到队伍仍留人浑赖。此正是贼当穷败之际,各兵照常奋勇前进,务要加力百倍,庶贼可灭。如违令图财,致兵陷没,或贼冲突得脱。抢财物之兵不分首从,俱以军法斩之。”

  “临阵第三禁约,曰不可退缩!凡临阵退缩者,许都头割兵耳。回兵,查无耳者,斩。若各故纵,明视退缩,不肯割耳者,罪坐不肯割耳之人,退缩之犯不究。”

  “临阵第四禁约,凡设伏于路边,须得屏气凝神,不可出声惊扰敌人。而一旦鸣金,须得人人奋勇,不可躲藏不前。遇贼不起者及起早者,通斩,都头及其它各兵扣工食给恤,通通捆打三十。如正兵见奇兵、伏兵已起,不即回应者,同例。”

  “临阵第五禁约,凡每都头,一人当先,十五人不救,致令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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