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斯时何时?战乱之时! 二一零 粮长_崇祯七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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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入祠堂”的家规,历宋、元、明三代,三百六十多年,出仕一百七十三位官吏,无一贪赃枉法,无不勤政廉政。

  当然,这是说给外人听的。

  粮长一开始确实是只是单纯的行使他们的三大本职权力:催征、经收、解运。但是到了后来,粮长却还多了许多临时任务和附带任务,后两种往往是与前者分不开的。而在中国,任务通常就代表了也拥有某些权利,从而使得粮长成长为了新的幸存特权阶层。

  大致有四项其他的权力:

  其一,农闲之时,会集乡里中的“长者、壮者”,向他们解说京师以至州县设立社稷坛场,春秋祭祀,无非为民“造福”。

  其二,劝导那些富有田产的地主豪绅,不可再“交结有司,不当正差”。凡是“于差靠损小民,于粮税洒派他人,买田不过割,中间恃势,移丘换段,诡寄他人;又包荒不便,亦是细民艰辛。你众粮长会此等之人使复为正,毋害下民。”且应“画图贴说”。

  其三,“若区内果有积年荒田,有司不行除豁,其刁顽之徒,借此名色包荒,虐吾民者,尔粮长从实具奏,以凭除豁积荒,召民佃种。凡有水旱灾伤。将所灾顷亩人户姓名从实报官,凭此赈济。”

  其四,“粮长依说办了的是良民;不依是顽民。顽民有不遵者,具陈其所以”。“若科粮之时,民有顽者故不依期,刁顽不纳,粮长备书姓名,赴京面奏,拿与粮长对问。非是粮长排陷,实是顽民故违,阖家迁于化外。粮长捏词朦胧奏闻,罪如之”。

  而且这权力是洪武帝给他们的,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间,洪武帝手订《大诰》、《续编》和《三编》三书,先后颁行全国。里面也说明了粮长应有的权力。

  正式有了皇帝的撑腰,在初期有些粮长几乎可以与地方官吏分庭抗礼,但是这并不持久。

  里甲、耆民都是在粮长领导之下进行丈量和制图工作的,粮长本人也须亲自参加,也就是说,征收粮税任务和编制赋役册籍——亦即制定收税多少的权力都交给粮长,不啻为粮长开一舞弊的大门。

  粮长的权力基本上是越来越大,地位也越来越高。

  例如司法权,对于乡村诉讼案件,粮长初时只有参加会审的权利;其后,竟独揽裁判权了;更进一步还干预地方事务,包揽打官司了。他们兼预有司诸务,徭役则纵富役贫,科敛则以一取十,词讼则颠倒是非,税粮则征敛无度。甚至役使良善,奴视里甲,作奸犯科,民受其害。

  而根据收税权衍生出来的权力——到了英宗年间,甚至粮长便可以拘留粮户,私用刑狱,已经和私设官府没什么区别了。

  粮长几乎可以说是在县城之外的其他地区,权势最大之人,其权力,大致相当于后世的镇一级别的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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