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斯时何时?战乱之时! 四九九 义绝_崇祯七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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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,而“义绝”,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婚。

  一般来说,休弃妻子要符合特定的条件,这些条件就是从西周开始就流传下来、一直到清末时候,几千年间来几乎没变过的——“七出”,又称为“七去”,即女方在七种情况下,将被男方名正言顺地休弃。

  按照儒家十三,始见于《唐律?户婚》,其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”

  不坐也就是不犯法。“和离”,基本上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而发生的,婚姻讲究缘分,既然双方感情不和,不如好聚好散。宋代人觉得唐律不错,便沿用了“和离”制度,宋朝的律典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若夫妻不相和谐而离者,不坐。”大明也有类似的规定,在夫妻感情确实不和、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,准许离婚。

  不过“和离”这种离婚方式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不算犯罪,否则就算非法遗弃,要受到法律的惩治,妻子更是无权擅自离开丈夫。

  《大明律》规定,如果妻子背着丈夫逃跑,要打一百大棍,由丈夫卖掉。逃走之后还改嫁的,判处绞刑。即使是丈夫出逃,妻子三年之内不向当局汇报而自行逃走的,打八十大棍,在这种情况下改嫁的,打一百大棍。

  “和离”的规定是挺不错的,但遇到不讲理的男人,死也不写休书,又不“和离”,女人就没招了。

  但若是这男的太过分,老是家暴,那还是有法子的。

  除了“七出”与“和离”之外,这个年代离婚还有一种方式是“义绝”。所谓“义绝”,就是在特定情况下,夫妻双方可视为恩义已绝,无法共同生活下去。

  “义绝”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《白虎通?嫁娶》,是对礼的一种补充。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,而妻子不能离弃丈夫。但是丈夫如果“悖逆人伦,杀妻父母”,这就属于“废绝纲纪,乱之大者”——当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杀了,当然得离婚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“义绝,乃得去也”。

  之后基本沿用,如果丈夫对妻子家属有所伤害,往往要构成义绝。

  但是到了明朝,情况却又不太一样了,大明朝“义绝”不像唐宋“义绝”那样注重夫或妻对对方家族成员,特别是对尊亲属的侵害,而是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关系。

  如果丈夫出远门,妻子的父母将其改嫁;或是岳父母将女婿赶走,另行招婿;或是岳父母允许女儿的通奸行为,都构成“义绝”。这一类“义绝”的责任归咎于妻子一方。

  另一类“义绝”的责任归咎于丈夫一方,即丈夫有殴打妻子、明明有妻子而谎称未婚以欺诈行为另行娶妻、将妻子当做妾对待、为钱财而卖妻、把妻子当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为,必须离婚,如果应离而不离,要打八十大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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